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国家财教〔2013〕19号和黑财教〔2014〕5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参评对象为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不含MBA、单独考试及各类定向培养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评定工作。
第三章 标准及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负责发放,每年按10个月拨付至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个人资助卡中。
第四章 评定要求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评定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评定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评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评定。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初研究生院将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审核,经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放。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受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