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国家自2012年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整个评审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进行,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党委书记和研究生院院长、纪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研究生院副院长、各学院(部、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及研究生导师代表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四条 各学院(部、所)成立基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
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评选对象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人员为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培养研究生和MBA、单独考试研究生。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金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金2万元,获奖学生将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学校将依据省教育厅下拨的计划名额及各学院在校研究生数量统一进行名额分配。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以自愿提出申请: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四)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者优先考虑;
(五)学习成绩优异,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原则上为专业前15%;
(六)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在评比过程中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仅限使用一次);
(七)依据《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参加国内外重要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研究生在各类国内外重要竞赛中获得特等奖或一等奖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法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考试作弊、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四条 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及相应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
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 评审程序及原则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各学院(部、所)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需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学院(部、所)评审委员会审核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发表的论文、所获奖励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所)评审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评审工作,评审程序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对申请人的材料要严格审核,择优评选,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所)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一并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将各学院(部、所)的推荐名单汇总后,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将获奖学生名单抄送财务处。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将由财务处负责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相应证明材料将装入获奖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
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
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各单位要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审细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审工作,严把评审标准,确保获奖学生的优秀质量。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7年4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托,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
二〇一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