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18点击数: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省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黑龙江省高教强省建设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改项目立项是指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省教改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等院校教育工作者择优立项,旨在促进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养高素质人才,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第三条 省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力求实效。

第四条 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与分类

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省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七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是指对黑龙江省乃至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区域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布局、高校发展战略、院校比较研究、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产学研用合作教育、地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重大战略决策和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针对某类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项目,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理念、大类人才培养、卓越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创新。

3.课程与教材建设:面向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多媒体教学课件开发等方面的改革项目。

4.实践教学改革:主要包括实践教学体系与机制建设、创新性实验计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5.教育教学管理改革:是指促进高校科学管理的改革与实践,主要包括教学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考试与评价制度的改革与实践等。

6.师资队伍建设:主要包括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育、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等。

7.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教改项目按选题价值和成果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三个级别,其分配比例大致为1:3:4。

1.重点项目(含委托项目)是指对解决我省乃至全国高等教育教学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作用,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或由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委托研究的项目。

2.一般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中重点问题、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作用,能取得较好研究成果,并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3.指导项目是指立足高校内部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有一定受益面的研究与改革项目。

第六条 一般项目和指导项目完成时间一般1~2年内,重点项目完成时间一般2~3年内。

第七条 省教育厅聘任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由高等教育处具体协调指导,负责省教改项目的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审、验收、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每年发布省教改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指南,公布各校申报限额,各高校据此组织本校项目遴选和推荐申报工作。

第九条 省教育厅鼓励院校联合申报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鼓励并接受相关教育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并赞助省教改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组织填写《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由学校教改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确定申报类别,经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同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文档上传到“黑龙江省高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省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制。项目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部分委托项目和院校联合申报的重点项目根据任务需要可适当增加研究人员。项目主持人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每次限报一个项目,所申报的项目没有重复立项嫌疑。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黑龙江省高校在编教育工作者,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记录。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学一线的讲师、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辅助单位的助理研究员),具有组织项目研究与实施的能力。

3.此前承担的省教改项目已按规定结题,凡在“管理系统”中有“撤销”记录的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禁止申报新项目。

4.重点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承担过相关课题研究。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省教改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采取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择优确定立项项目。项目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组织聘用。被聘专家原则上回避所在学校申报项目的评审。

第十三条 省教改项目评审立项的依据和标准是《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省教改项目评审程序为:

1.专家网评,每个项目须由5-7名专家量化评分。

2.专家会议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分和推荐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

3.省教育厅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编号,发放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审批单,校准备案并行文发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项目所属学校要在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有关立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抽查或实地考察指导。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结题前至少一年以上时间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调整申请单》,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1.变更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

2.改变项目研究内容或主要成果形式。

3.由于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结题或中止项目研究。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教育厅将撤销项目立项,中止项目研究,并视具体情况减少项目所属学校下一轮次申报项目的数额。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的项目。

3.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每年设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省教改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实施以及项目的综合管理与成果奖励。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5千-2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2-5千元。

第二十条 省教改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省财政厅,由省教育厅划拨到承担项目的院校,由院校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并由院校主管教改项目的部门统一管理,各院校必须保证1:1的经费配套。项目所在学校要保证省教改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资助经费实行后期资助制,经费发放时间为项目验收合格并由专家确定级别后。

第二十一条 指导项目的资助经费由项目所在学校资助或由项目组筹集。

第二十二条 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资料费和印装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材料打印、复印、装订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和邮寄费;

2.项目研究所需的调研差旅费、会议费;

3.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4.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费用。

第二十三条 院校教改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审核。

第二十四条 部委院校、高职院校所立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提供经费支持。

第六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二十五条 已完成的省教改项目由学校于每年的5月份统一组织申报,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确定项目级别。所有项目的结题验收参照《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评定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主持人根据教育厅或学校通知要求,下载并填写《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书》(以下简称《结题验收书》)。

第二十七条 结题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结题验收书》一式三份,项目研究报告,项目成果原件一份(包括成果被采用、转载及获奖等情况的证明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如论文、教材、著作、课件、培养方案、获奖证书等)。结题验收材料的提交和报送根据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相应电子文档。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项目所提交成果材料的要求:

1.研究报告:1万字以上,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具体措施,研究成果,取得的成效及推广应用价值。

2.论文:重点项目需围绕研究内容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教研论文,一般项目需围绕研究内容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教研论文。

3.教材:要突出教学改革和创新内容,须正式出版并被应用。

4.多媒体教学课件或软件:须正式出版或被采用,说明其先进性、实用性、创新性和实效性。

5.著作:要突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突出成果的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价值。

6.项目主持人必须有作为第一完成人的成果,项目参加人必须有相关成果。

第二十九条 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2.未按计划完成研究或改革内容;

3.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数据虚假;

4.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

5.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6.违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或有不良政治倾向。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况,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限制项目主持人申报立项、减少项目所在学校下一轮次申报立项数额等处分。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研究内容有较大政治问题或不良影响;

3.未经批准,无故放弃项目研究;

4.项目所在学校把关不严,管理松懈。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时间以省教育厅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二条 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项目主持人须提出延期结题(最多不超过1年)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教改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补充相应成果后,再次申请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需要进行成果鉴定的项目,可由学校或项目主持人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结题鉴定材料(立项申请书、研究报告、研究成果主件)。成果鉴定采取会议评议或其他评议方式进行,与实践现场联系紧密的,一般采取现场会议评议方式,由项目主持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三十四条 成果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项目所在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回避所承担项目成果的鉴定。鉴定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果由项目所在学校或项目主持人存档保管。

 

第六章 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十五条 省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软件、课件、专利等)公开发表或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项目编号。省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归属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项目完成学校。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厅鼓励高校采取积极措施和手段加强对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三十七条 对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学校应及时宣传、推广,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高职院校、成人(继续)高等教育院校省级教改项目管理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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