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
第二百一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百一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实行学业综合考察评价,具体实施参照《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办法》执行;学校对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参照《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及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学校对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实行综合测评制度,具体实施参照《东北石油大学大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本章各节所指的学生为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一节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学校设立如下若干个人奖: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女大学生标兵,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标兵,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杰出青年志愿者,创新创业标兵。
第二百一十五条学校设立如下若干集体奖:先进班级,优良学风班,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先进团支部,最佳主题团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学校设立如下种类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科技竞赛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体单项奖学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节 奖励条件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主动带领广大学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带动同学向党组织靠拢;
(四)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为同学作表率,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专业前20%;
(六)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勇于担当;
(七)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党内外工作和活动,表现突出。
(八)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在校学生。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师爱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30%;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五)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在校学生。
第二百二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组织并参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工作大胆,办事公道,有原则性,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显著成绩;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35%;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五)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在校学生。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10%,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
(四)“三好学生标兵”从当年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
第二百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条所列条款;
(二)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工作大胆,富有创新精神,做事公道正派,工作业绩突出;
(四)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15%,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
(五)综合素质好,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堪称学生楷模;
(六)“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二百二十三条 “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高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团结同学,乐于奉献;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三)自觉组织和带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文化建设,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四)在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拾金不昧、扶贫济困、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事迹突出并有示范作用。
第二百二十四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二)关心社会,勤于思考,能够结合社会热点问题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组织和引导广大同学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四)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
第二百二十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在团员民主评议活动中被定为“优秀”的团员;
(三)学习成绩优秀,学生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35%;
(四)在理论学习、社会实践、课外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教工团员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受到本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六)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在校学生。
第二百二十六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在团员民主评议活动中被定为“优秀”的团员;
(三)学习成绩优秀,学生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35%;
(四)热爱团的工作,积极带动团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等活动,表现突出;
(五)教工团干部积极带领和引导教师团员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六)能够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在校学生。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优秀共青团员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共青团员中产生。
第二百二十八条 “优秀团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所列条款;
(二)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工作大胆,富有创新精神,做事公道正派,工作业绩突出;
(四)学习成绩优异,在专业名列前茅;
(五)综合素质好,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堪称学生楷模;
(六)“优秀团干部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团干部中产生。
第二百二十九条 “女大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支持改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靠近党组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关心集体,尊师爱校,文明守纪,团结同学,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本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成绩列专业前30%;
(四)有争先创优意识和拼搏精神,在学习、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在校学生。
第二百三十条 “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社团干部”获得者应是校社联干部、院社团部(社联)干部、校级或院级各大社团的学生干部;
(二)积极带领校级、院级各大社团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活动有较大影响;
(三)工作中认真负责,充分发挥团结和凝聚作用,表现突出。
第二百三十一条 “优秀社团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三十条所列条款;
(二)热爱社团工作,工作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为学校社团工作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在各方面均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列专业前40%;
(四)“优秀社团干部标兵”从当年校级优秀社团干部中产生。
第二百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获得者应是校级、院级各大社团的学生;
(二)积极参加校级、院级各大社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活动有较大影响;
(三)充分发挥榜样和带头作用,表现突出。
第二百三十三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优秀青年志愿者”获得者应是校、院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员;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活动有较大影响,全年累计参加服务时间不少于30小时;
(四)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表现出色。
第二百三十四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所列条款;
(二)遵守校规校纪,尊师敬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三)积极主动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者义务奉献精神,参加各类志愿服务2年以上,全年累计参加服务时间不少于50小时;
(四)长期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受到有关方面好评;
(五)“杰出青年志愿者”从当年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中产生。
第二百三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
(三)学习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或综合测评基础分总排名位于专业前50%以内;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第二百三十六条 “创新创业标兵”评选条件:
(一)参选人为我校在校学生,具有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励志奋进的创新创业精神;
(二)参选人创新特色鲜明,创业事迹突出,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对在校大学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三)已获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一;
(四)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作品验收优秀;
(五)在国家级科技创新竞赛(如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中获得二等奖或二等奖以上;
(六)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如“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获二等奖以上奖项;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以上论文,且至少有1篇被SCI或EI收录;
(八)申请人遵纪守法,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财税、金融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记录;
(九)创办企业已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文件,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拥有良好企业信用和社会美誉度。
申请人如申请以创新为主的“创新创业标兵”,须同时满足第(一)、(二)项,且满足(三)、(四)、(五)、(七)中任一项;申请人如申请以创业为主的“创新创业标兵”,须同时满足第(一)、(二)、(八)、(九)项,且满足(四)、(六)中任一项。
以上参评条件必须是申请人在参评前12个月内完成的,超时不予采纳。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一)班委会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班级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
(三)班级学习风气浓厚,全班同学学习勤奋;
(四)班级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五)班级同学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宿舍整洁,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喧闹等现象;
(六)班级同学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七)班级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竞赛,体育合格率在95%以上。
第二百三十八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
(一)班级同学团结友爱,学生骨干带头作用好,班级具有较强的凝聚力;
(二)班级学生学习风气浓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业成绩突出,全班无人因学习成绩差而留级;
(三)班级学生能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替课现象,每节课到课率均超过95%,考试无作弊现象;
(四)班级学习状况好,全班每学期每门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及格人数不超过15%;
(五)班级同学能够积极开展各种学习竞赛和课外科技活动;
(六)遵守校规校纪,全班无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二百三十九条 “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组织健全,经常开展活动,有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活动目的,活动宗旨健康向上;
(二)事迹突出,具有典型性,在社会或校园中产生较好影响,对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有示范作用;
(三)在抢救国家财产、各种救灾活动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
(四)可以是班级、团支部、校院级社团或小组等形式的集体。
第二百四十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组织健全,经常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有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活动目的,活动宗旨健康向上;
(二)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与积极性高,参与人数多;< , o:p>
(三)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能反映深层次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提交社会实践报告的学生人数多,质量好。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班子健全,定期过组织生活,及时交纳团费,能够结合青年学生的需要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文娱体育活动;
(二)团支部内风气正,在学风、班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教工团支部在带领团员青年完成本职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团支部积极带领团员青年参加学习竞赛、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活动;
(四)团支部全体团员全年无违纪现象。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佳主题团活”评选条件:
(一)学校各级团组织开展的有影响、有特色、有代表性的团的活动;
(二)活动主题鲜明,思想深刻,达到一定的教育效果,在团员青年中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评奖条件:
优秀新生奖学金
为鼓励更多优秀考生报考我校,特设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理工类考生高考成绩在省内前100名、文史类考生高考成绩在省内前50名的可获特等奖,奖励人数不限。学校根据学生的入学成绩及各省的录取分数线、录取人数进行全面衡量,确定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学生名单。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设立旨在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一等奖奖金每人1000元,二等奖奖金每人800元;三等奖奖金每人400元。获奖比例由学校确定。基本评奖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每门必修课及限选课成绩不低于60分;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到国家标准;
(四)参加社会工作,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科技竞赛奖学金
科技竞赛奖学金奖励给积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等科技竞赛活动,并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学校当年具体情况确定。获奖级别由学生处认定。
科技创新奖学金
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给公开出版学术著作、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单位为东北石油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在科技活动中获得专利者。
文体单项奖学金
文体单项奖学金用于表彰奖励代表学校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举办的各类文艺体育比赛(应为政府职能部门主办,各类协会组织的活动除外)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大学生。
(一)文艺类
代表学校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文艺比赛,荣获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获得120元、100元、80元。
(二)体育类
代表学校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体育竞赛,按得分情况给予奖励,团体项目适当增加奖金额度;破全国、省、市纪录者另行奖励。同一项目同时打破不同级别纪录者,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第三节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校党委主管副书记任主任,学校办公室、学生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部、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评审工作。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干部组成。
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工作在学生综合测评基础上进行。评审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个人奖和集体奖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各班级根据名额和评奖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学生干部中进行民主选举,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查,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由各学院在当年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提出候选人,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联评。
先进班级、优秀共产党员、校园精神文明先进集体、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由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表彰名单,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查并进行联评。
优秀毕业生评选,由毕业班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进行民主选举,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查,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选,由各班级团支部根据名额和评奖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团员和团干部中进行民主选举,各学院团委审查,报校团委批准。
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女大学生标兵、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标兵、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杰出青年志愿者、先进团支部、最佳主题团活、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由各学院团委根据评选条件提出推荐名单,上报校团委联评。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办法:
优秀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根据评奖条件、学生入学成绩及各省录取分数线、录取人数进行全面衡量,确定获奖学生。
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时,学校首先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确定获奖学金的学生比例,分派各学院各等级的获奖人数;各学院按综合测评基础分评选出获奖学生,再按综合测评分确定获奖等级。
科技竞赛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由各学院组织上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
文体单项奖学金由活动组织单位凭获奖证书、相关证明材料,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二百四十九条 学校各类奖励在表彰前都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百五十条 未注册者,不参加本学年度各类奖励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