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二百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百五十二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且情节轻微;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二)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校纪、校规的;
(三)群体(三人及以上)违纪、违规的首要人员;
(四)其他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四条违反校纪、校规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校纪、校规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二节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百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主动加入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社团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五十八条 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未请假,不参加校、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包括教学活动)者,给予通报批评;半学年内受到三次校、院级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请假,半学年内,旷课、缺考(旷课1天按6学时计、旷课1周按30学时计):
(1)累计旷课6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1至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51至7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缺考视为旷课。
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1/3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找人替课者,除按旷课处理外,找人替课一次予以警告处分,二次予以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予以记过以上处分;替课者,与找人替课者处分一致;替课组织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四)考试违纪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考试作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非法修改(或请他人修改)本校或外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本人或他人学习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修改本人或他人成绩单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五十九条 参与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六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一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乱扔或乱烧废弃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他人许可,私自把他人信息上传到网络,造成他人名誉等方面受到损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用或利用他人帐号进行非法通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复制和传播影响社会安定及违反社会公德信息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以及被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在宿舍违章用电、用火,私拉乱接电线、偷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一学期内二次不按时归寝或一次不归寝,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不按时归寝或二次不归寝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六十四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学生故意登录非法网站,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动用器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酗酒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双方发生摩擦后,不向组织汇报、私自找对方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打架的从重处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凡结伙打群架(三人及以上)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打架事件发生时,在场学生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凡打架后“私了”或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百六十七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侵害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200至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性质恶劣或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盗窃未遂的,从轻处罚;采用撬锁、撬门、窗等恶劣手段进行盗窃的,从重处罚;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学生证、图书证、医疗证、获奖证书等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诬陷或恐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实施
第二百六十九条处分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审核,报校主管领导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处分学生并按程序报批;
(四)案情复杂或跨学院的违纪案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单位自行查证的案件遇有困难时,可提请保卫处调查;
(五)学校授权秦皇岛分校按本规定对分校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七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校主管部门直接处分的学生,由学校主管部门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书等,由学校处理、处分的主管部门(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等)或主管部门指定学生所在学院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签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采取留置、邮寄、公告方式送达的,由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有证人签字。
第二百七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百七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受处分时间距离毕业不足6个月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可以设置少于6个月的期限。纪律处分(不含开除学籍处分)到期,如符合学校解除处分条件,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百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限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给予办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公布,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除外。
第四节 申诉与受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11至13人,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校纪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部、校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事务负责人组成。
第二百七十八条 学校授权秦皇岛分校设立秦皇岛分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秦皇岛分校学生的申诉。
第二百七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二百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变;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需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一理由对同一处理、处分决定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百八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节 处分的解除
第二百八十五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范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的学生。
第二百八十六条 学生受处分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百八十七条 解除纪律处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
(二)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认真改正错误的积极表现,得到班级同学、辅导员及导师等的广泛认可;
(三)在处分期限内未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第二百八十八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提交符合解除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
(二)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议,形成班级评议材料。
(三)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申请材料及班级评议材料,研究同意后上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审核。
(四)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部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决定,学校发文备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部报校主管领导同意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发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