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解除处分的范围及条件

发布时间:2018-08-21点击数:

学生解除处分的范围及条件

1、凡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的学生,毕业前,可申请解除处分。

2、凡满足上述条件中的第1条及后5项条件之一者,解除处分。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认真改正错误的积极表现,得到班级同学的一致认可;

2)学生受处分后一学年所修学分达到40学分以上,且成绩绩点达到3.0以上者;

3)考取研究生者;

4)获得校园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

5)获得中国石油奖学金、孙越崎奖学金、侯祥麟奖学金者;

6)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比(竞)赛,成绩突出,受到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以上荣誉等均指受处分以后获得。

3、受处分后考察期不满6个月或二次以上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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