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生活俭朴,参选学生须在院贫困生档案内。
3.上一学年智育成绩(基础分)和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同时位居专业前60%。
4. 本班没有符合条件者,二级院可将名额调剂到其它班级。
5、转专业的学生随原班级(上一学年)进行评选。
第三条 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1.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习年限者。
2.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3.上一学年内受过校级处分者。
4. 上一学年内必修课和限选课有不及格科目者。
第四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校财务处将资助款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 评定程序
1.本人申请,班级评选、推荐。
2.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5天(公示时间节假日除外)无异议后,报学生院审核。
3.学生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时间节假日除外)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东北石油大学学生院负责解释。